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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rmzfbgs/2022-0004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2-04-26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东市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实行评议制。
本规则所称评议制,是指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审理评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员组成,其中1人为主办人,其他人为协办人。
审理评议组其中1人应当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进行评议。评议案件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议,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六条 评议案件应当先由主办人介绍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然后由协办人发表评议意见。意见发表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评议结果。
第七条 评议案件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实记录行政复议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人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九条 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由主办人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审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