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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6-27 |
互政〔2024〕46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发改局拟定的《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为加快垃圾清运处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处理收费制度,着力提升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第7号令)《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8〕45号)和《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5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建立农村垃圾清运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农村垃圾清运处理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全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各乡镇(街道)“户收集、村集中、乡镇(街道)转运、片区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农村垃圾(建筑垃圾除外)处理费,是指向农村产生垃圾主体收取的用于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一)收费对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农村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为各乡镇(街道)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二)收费标准
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四)资金用途
收取的农村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清运、集中处理、人员工资以及维护和购置环卫配套设备等。
(五)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配套建立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做到收费与服务相适应,避免出现新的社会矛盾。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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