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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rmzfbgs/2023-0008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3-12-04 |
互政办函〔2023〕237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考核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考核方案
为加强全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等法律法规和《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互政办〔202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
(一)政府采购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全县农村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运维单位应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护设备等,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开展对设施的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开运维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主要内容: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时巡视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包括响声、振动、电压等;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曝气设备堵塞和损坏情况,保持曝气系统状态良好;定期对提升泵、鼓风机、管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功能完好;定期开展水质、泥质检测工作,对格栅栅渣、污泥等定期清理。
(三)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农村污水处理站考核
(一)考核范围和依据
1.考核范围。全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情况。
2.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3/T 1777-2020)《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日常监管(考核)时间和程序
日常监管检查采取随机方式,不定期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汇总即为该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具体分为自查和考核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运营单位对照相关考核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考核自评表》(一式三份),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
2.考核阶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组成考核组,根据相关考核依据,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每季度对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和等级
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及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4个等次。对污水直排、运行天数达不到要求,以及污水排放不达标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停电等特殊因素情况除外)。
(四)组织领导和奖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领导、部门配合、专家参与、客观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站考核工作。日常监管检查与季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农村污水处理站拨付运营费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季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为优秀全额支付运营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季度运营费95%支付;考核结果为及格的按季度运营费90%支付;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按季度运营费60%支付,并终止运营合同。
(五)考核内容
1.资金用途。拨付运营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2.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查看污水处理站是否持续正常运行,各运行设施、仪器、仪表运转率是否均达到100%,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量比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管网巡查维护、设备运行、维护及记录情况,在线监测数据传输率、有效率,设备正常运行天数及维护、记录情况。
3.安全管理。查看各工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站内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不得出现一人多岗现象),运行记录务必真实,按时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检查记录是否完整,确保发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解决,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是否有必要的岗位人员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设立安全警示牌,有毒、有害场所是否有安全防护物资;危险品、易燃、易爆、废液是否按规定管理处置,运营方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且有详细的培训记录(每年安全培训次数不少于4次),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是否有应急演练记录(每年不得少于1次)。
4.台账档案。基础资料是否准确、齐全;日常巡检、维修记录是否齐全;设施停运、数据异常报告是否齐全;危废物的产生、储存及处置情况。
5.废机油及危险废液。查看废机油,化验室危险废液的产生、储存及处置情况。
6.构筑物及设备。在整个运营期内,运营方是否按照谨慎运营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营。查看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闲置设备定期保养情况,所有设备要求外观整洁,无腐蚀、渗漏、破损等情况,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附属设备工作正常,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及维护档案。
7.环境卫生及人员到岗情况。保证站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道路通畅、设施完好、整洁有序。保证各岗位人员24小时在岗,节假日期间负责人必须在岗。
(六)年度总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运营费:
1.污水处理站内存在直排或日均值超标外排。
(1)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因管理决策不当造成污水直排;
(2)由于管理不到位,违反谨慎运营惯例、操作规程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出水超标及污水溢流。
如出现上述行为,按照直排(超标)污水扣除金=当日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单价×5计算,从运营费中扣除。
2.日常运行中,第三方运维公司如出现下列情行,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私自签订废水处理协议,处理非本站管网供给污水的;
(2)追求经济效益,超出处理最大负荷范围,影响处理效果,造成出水超标的;
(3)污泥处置环节管理不到位,对产生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在生产与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4)谎报实际运行数据、自行检测,化验室分析数据有造假行为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影响处理能力导致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
(6)不能提供正常反映污水处理站运行的生产报表的;
(7)监管工作中(含视频监控)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或非正常运行行为的;
(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9)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0)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11)要求限期整改未执行及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
(12)保养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化验室采样分析时产生的危险废液出现帐实不符、处置不及时的;
(13)不按实际采样分析结果填报台账的;
(14)不按通知要求配合审计的;
(15)由于主观原因形成在线监测虚假或异常数据;巡检维护记录不规范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每次从年度运营费中扣除2000元。以上处罚标准不包括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运营期内被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处罚1次的,按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金额同等扣除运营费,扣除金直接从年度运营费中扣除;如年度累计出现两次行政处罚,将无条件解除合同。
附:互助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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