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rmzfbgs/2021-0005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12-10
互政办〔2021〕58号: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

互政办〔2021〕58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绿色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有关科级事业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拟定的《互助县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互助县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污染投诉问题,切实改善全县声环境质量,根据《海东市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互助县声功能区划》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县噪声监管体系,狠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确保到2022年实现全县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明显下降,群众关心的噪声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声环境质量得到较好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

1.强化规划控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合理控制道路两侧及机场与周边敏感建筑物防护距离。对于新建道路、铁路及机场,须预留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且在既有道路、铁路两侧及机场周边等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区域内,不得新规划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住宅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绿色产业园管委会

2.落实隔声降噪措施。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落实隔声减噪措施,新建住宅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以及隔声减噪设计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将隔声减噪标准执行情况写入工程设计书中。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3.开展工业企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全面达标。对超标企业应依法实施治理、限产等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噪声影响。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绿色产业园管委会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4.严格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规范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震降噪措施。因浇筑、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日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同时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向周围群众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绿色产业园管委会

5.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每月至少集中1至2天开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联合执法行动,对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予以约谈并作出严厉处罚。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处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报内容将建设(施工)单位纳入日常考核,并实施信用扣分。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绿色产业园管委会

(四)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6.加强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组织开展全县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禁鸣区违规鸣笛执法检查,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

7.推进交通干线噪声治理工程。年内完成全县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存在居民住宅的路段摸排,根据摸排结果,对夜间交通噪声超标的路段采取隔声屏障及隔声窗等工程措施逐步进行治理,切实改善居民夜间声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8.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区、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及学校、医院、机关200米范围内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突出的KTV、迪吧等娱乐场所。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督促噪声扰民问题及时整改。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文体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9.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07: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它高音响器材。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10.加强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整治。重点整治在城区街道、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未经审批或未采取噪声防范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六)加强综合管理

11.建立健全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城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不断提高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确性。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提高站位。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营造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二)突出整改,抓好落实。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坚持专项督导和考核相结合,及时督促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明确整改时限,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特别要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夜间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三)加强宣传,深化认识。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着力推动解决城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