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407-154249-79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3-08-02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互助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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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互助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互政办〔2013〕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北山景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科级事业单位:

县环境局制定的《互助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互助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着力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海东地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东环[2012]7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大力推进互助生态文明建设,扎实做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重点

1、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北山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法严肃查处乱砍乱伐、乱采乱挖、过度放牧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促进区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检查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和旅游开发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检查各类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检查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要求,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依法严肃查处资源开发领域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4、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公路、铁路、水电、天然气管道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检查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重点

1、“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环境监察。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已建成各类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以创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环境监察。配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要求,开展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3、“以减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环境监察。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对纳入农村污染减排的项目加强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4、“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环境监察。配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执法监管工作。

5、农业源减排项目情况监察。农业污染治理项目是否按工程建设进度如期开工;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减排台帐是否齐全、真实可靠;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否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为确保我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县上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北山景区管委会、经商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科技局、畜牧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县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思想上要高度统一,定任务,定进度,定期考核,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二)明确任务,履职尽责。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监督协调、机制建设、工作总结和验收评比。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经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审批管理,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宏观生态经济研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做好配套资金分配、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采石、取土、制砖场的现场生态环境监察,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林业部门负责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开展全县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发改部门负责确定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优先实施项目,并做好立项和管理等工作。旅游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加大旅游业的生态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大通河等流域水电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和管理工作,实现水利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农牧部门做好农村环境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开设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专栏专题节目,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生态保护建设的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乡镇卫生干净整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管,有效遏制乱采滥挖等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发生。

(三)健全机制,稳步推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内部联动工作机制,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规范体系建设,保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乡镇和县环保、发改、安监、公安、土地、林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针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和农村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时间短、见效快的环保专项行动,确保生态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四)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掌握常见生态环境破坏的表现形式和处理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同时,把生态和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生态优先”的理念,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浓厚氛围。

责任编辑:hzxh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