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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fj/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5-05-29 |
申请人:叶**,男,土族。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鸿强 局长
申请人叶**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4月2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要求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2日15时许,松多乡本康沟村的叶拉木**在申请人家的场院里装牛粪时将申请人晾晒的部分牛粪碾碎了,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叶拉木**用拖拉机摇把在申请人的腰部打了一下,后又用拳头在申请人的胸口处打了四拳,后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叶拉木**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不承认,派出所未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
2025年03月21日09时50分50秒申请人叶**报警称:2025年3月12日12时左右,我村的“鸭子”(叶拉木**)用装载机把我晒在我家场院上的牛粪碾碎了,为此我把他骂了几句,他就用三马子(三轮车)上的摇把在我的腰部后侧打了一下,然后在我的胸部打了几拳,将我打伤,请派出所处理。
接到报警后我局松多派出所民警及时向报警人详细询问事发当时的情况,立即赶到现场处警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2025年3月12日15时许,互助县松多乡本康沟村的叶拉木**在本村叶**家的场院里用装载机往自家的三轮车上装牛粪时把同样晒在场院上的叶**家的部分疙瘩牛粪碾碎了,叶**看到后就对叶拉木**进行谩骂,为此二人发生争吵。后叶**以事发当时叶拉木**殴打了自己为由向我局松多派出所报警,但在松多派出所民警调查中叶拉木**称事发当时自己为了阻止叶**脸贴脸的谩骂自己,他只是在叶**的左肩部推了一下,并未殴打叶**。由于事发时现场没有其他人在场,而且根据叶**提供的唯一证人张*胜的证言表明叶拉木**并没有殴打叶**,且张*胜离开后叶**和叶拉木**也再没有出现打架或争吵的情况,故无法依法认定叶拉木**有殴打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叶**、叶拉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张*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9日,因无法依法认定叶拉木**有殴打叶**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叶拉木**作出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我局对叶拉木**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叶**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维持我局做出的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叶拉木**殴打他人案》案卷(包括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不予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叶**和第三人叶拉木**均为松多乡本康村村民,2025年3月12日下午15时许,叶**和叶拉木**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叶**以叶拉木**将自己打伤为由于17时在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月19日出院,3月21日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互助县公安局松多派出所立案后经实地调查、询问证人,认为叶拉木**殴打叶**的事实并不存在,于2025年4月7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按法定程序进行了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人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就案件通过立案、传唤案件当事人、调查询问第三人、证人等程序,结合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诊断证明均不能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互公(松)不罚决字[2025]1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