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fj/2025-0000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5-02-26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互政复决字〔2025〕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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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包**等44人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佑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廷 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签收,并于2024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被申请人因第三方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五金机电汽配建材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资料,故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不能以第三方的意见作为其是否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手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

2024年12月11日,答辩人收到包**等44人邮寄的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4份,身份证复印件44份,要求对青海闽龙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建材项目的消防报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影像资料等信息进行公开。

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24年12月18日做出《关于征求公开青海闽龙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建材项目消防设计验收有关信息的意见的函》(附件1),书面征求青海闽龙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建材项目建设单位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意见。2024年12月23日,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回复函》形式书面回复答辩人,不同意公开青海闽龙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建材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材料,故答辩人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答辩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做出书面回复,并以邮政快递形式于2025年1月7日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告知其案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具体情况,相关邮件申请人已于2015年1月9日签收。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状、征询意见函、回复函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互助县自消防救援大队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购买的青海闽龙国际五金机电汽配建材商贸城项目的商品房相关信息:1、消防报审文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消防验收意见书;7、消防验收影像资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征求了第三方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意见,12月27日作出了《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没有公开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 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 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收第三方意见后不同意公开,应当说明理由。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理由不合理或缺少相应支撑,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不能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未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作区分处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径行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