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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公网安备 63022302000103号 备案号:青ICP备16000286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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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fj/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5-05-09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青司发〔2025〕20号)有关规定,现将互助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县级行政检查主体:
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局
互助县教育局
互助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互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互助县民宗局
互助县公安局
互助县民政局
互助县司法局
互助县财政局
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互助县生态环境局
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互助县交通运输局
互助县水利局
互助县商务局
互助县文体旅游局
互助县广播电视剧
互助县卫生健康局
互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互助县应急管理局
互助县审计局
互助县林业和草原局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助县医疗保障局
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互助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互助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