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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4-10-18 |
申请人:杨**,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镇*村*号。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年 局长
申请人杨**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调解不一致、无违法事实的结果,并重新办理申请人投诉,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1月11日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份购买了青海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春风燕语项目*栋*单元*室。签约时,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签订了具有合同性质的《补充协议》,内容均为格式合同。申请人认为开发企业这种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2023年12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开发商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利等违规内容进行了投诉并提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2月28日当天申请人收到短信回复投诉已经受理,同日,再次受到平台短信回复,已经调查完毕做出认为不存在违法内容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合理的答复,并重新处理投诉。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认购书》付款凭证以及本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反馈,不存在敷衍了事问题。
二、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的行为。被申请人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青海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因此,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青海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格式合同,其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监管调查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进行了受理,经调查后给予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调查了解,青海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房屋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双方签定的《房屋认购书》中载明“签定本认购书时甲方已在售楼部公示五证及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样本,乙方知晓且无异议”,故该行为为民事合同纠纷。对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青海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故未做调解。被申请人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了答复,其答复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