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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2-0000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2-09-28 |
申请人:苏***,女,土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年先村米忙沟23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63****19840208****。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苏***因不服互助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东)行罚决字[2022]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7月25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东)行罚决字[2022]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3日15时许,同村村民苏**无故辱骂申请人之子杨**,致使杨**受到刺激,不敢去上学。为此事,申请人与苏**发生争执,撕扯中苏**先动手推拉申请人,申请人还手打了苏**,苏**在申请人的胸口踢了一脚,还在脸上、头上乱打,致使申请人头部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头皮挫伤,因申请人家中无人照料孩子,所以申请人未到医院住院治疗。而在派出所的调查中,证人都是苏**的家里人和亲戚。况且苏**已经是63岁的人了,本身就有病,以此为借口住院治疗,还叫申请人赔偿她的医疗费。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处理时不听申请人的解释,偏听偏信,处理不公,申请人不服故请求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案件事实清楚。2022年5月3日15时许,苏***与同村村民苏**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两人撕扯中苏***在苏**的胸口踢了一脚、打了一拳,有用槿叉木柄在苏**的头上打了两下,将苏**打到在地,后经互助县中医院诊断为1、腔隙性脑梗死;2、胸骨柄骨骨折;3、胸部软组织损伤;4、闭合性颅脑损伤。苏**倒地后捡起地上的毛然然秸秆在苏***的腿上打了一下。苏***经互助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头部头皮损伤。二、案件证据确凿、充分。苏***的陈述和申辩;七名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书,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三、案件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给予苏***十日拘留并处伍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四、案件程序正当。首先,本案执法人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存在亲属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其次,公安局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告知苏***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苏***殴打他人案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证人证言、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疾病证明等证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3日15时许,互助县东沟乡年先村米忙沟村民苏***和苏**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扯中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苏***被互助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头部头皮损伤。苏**被互助县中医院诊断为1、腔隙性脑梗死;2、胸骨柄骨骨折;3、胸部软组织损伤;4、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在互助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24日,互助县公安局给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聘请书,请求对苏**的伤情做鉴定,但是,苏**本人拒绝鉴定。2022年7月5日,互助县公安局作出了互公(东)行罚决字〔2022〕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案件受理后予以调查后查明的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该条“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情形,故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受理、立案、调查,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东)行罚决字〔2022〕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互公(东)行罚决字〔2022〕1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