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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1-0003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12-02 |
申请人:李万森 ,男 ,汉族, 出生于1978年5月18日 , 青海省互助县林川乡泥麻村南门庄32号 。
被申请人 :互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生辉 局长
申请人李万森因不服互助公安局做出的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4月29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打后,已向公安机关作了笔录,能够证明当时的事实,但被申请人还是下达了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称:我局作出的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 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案发后我局依法对被侵害人李万森、违法嫌疑人李万珠、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得到的相关事实有证人证言印证,与实际情况相符。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被侵害人李万森的陈述、违法嫌疑人李万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调查得到的相关事实有证人证言印证,李万森提出的未抓过李万珠的胳膊及被李万珠打晕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控告无相关证据证实,调查得到的事实中违法嫌疑人李万珠的情节特别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我局依法据此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互公(林)不罚决字[202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互助县林川泥麻村村民李万珠与同村村民李万森两家因土地、水路等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8月22日17时许,在李万森家门口,李万珠与李万森因水路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李万森上前抓住李万珠的一只胳膊,李万珠顺势将李万森甩脱,李万森被甩脱时趴在了旁边车辆的引擎盖上,同时头、面部撞在了引擎盖上。
本机关认为:互公(林)不罚决[202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证人刘世芳、刑永贵等询问笔录可予以证明。申请人李万森所述因矛盾纠纷与李万珠发生争吵遭到李万珠殴打,无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可证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互公(林)不罚决[2021]0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