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1-0003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互政复决字〔2021〕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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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成,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63212619530110****,系朝晖眼镜商行投资人。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号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春年,局长。

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桦林路。

张维成因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9月8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2、依法退回罚款500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送达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询问通知书存在违法行政的事实,处以500元的罚款无法律依据,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退回罚款。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称:1、《询问通知书》是法律文书,不存在违法问题;2、申请人存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3、申请人所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行政处罚决定书2》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只是文书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更正。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有申请人使用的焦度计和验光镜片箱照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验光镜片箱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焦度计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申请人所投资的朝晖眼镜商行使用的“验光镜片箱”(SL-232)鉴定日期为2013年10月11日,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0日,已超过检定周期5年零10个月。“焦度计”(CLM-3100P)鉴定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有效期至2014年7月23日,已超过检定周期近7年。而且验光仪器和焦度计是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产品,所以,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互市监询[2021]11号)属于行政执法文书,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三)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已经废止的旧的处罚决定书下达给了申请人,发现后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改正。在电话通知了申请人的情况下(当时申请人去了平安)将第二份《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5号)当场交付给眼镜商行里的工作人员,虽然申请人拒绝在第二份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份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四)申请人请求依法退回罚款500元的诉求是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产生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认为:

一、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