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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zx/2021-0003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11-11 |
申请人:万春晖,男 ,汉族,2001年1月12日出生, 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三角南部美的城*****,身份证号36012420010112****。
被申请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春年,局长
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桦林路。
万春晖因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9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万春晖举报青海益青缘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网上花费2526元买了一包青海益青缘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金代用茶,发现配料表添加有杜仲叶,申请人认为杜仲叶属于药品被列入国家药典以及保健食品名单,目前卫生部还没有列入药食同源名单,将其添加到普通食品属于非法添加,违反食品安全法,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而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对此事重新办理。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单后,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在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反馈,因而不存在不作为问题。2、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根据通知要求杜仲叶作为药食同源试点物质,是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生产。青海益青缘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金代用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所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用不同账号购买了青海益青缘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金茶,认为其配料有问题,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举报,于6月30日对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上述事实申请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屏;拼多多黑金代用茶图片两张。被申请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对青海益青缘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调查资料;青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张;编号1630223002021061691912755举报单回复函一份;《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材料一份(2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杜仲叶作为药食同源试点物质,是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生产。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