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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915-69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互政复决字〔2019〕第4号
申请人:万**,女,藏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凉州营村。
被申请人: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地址: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闫占邦,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主任。
申请人万**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出具的互房征补(2019)48号文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2年3月和其丈夫去新疆打工,为了孩子上学及家人生活方便将夫妻二人的户口从威远镇凉州营村迁入新疆哈密市七角井开展区7号。2012年12月申请人丈夫徐*红因肝硬化去世,申请人无法独自在新疆生活又将户口从新疆迁回威远镇凉州营村,落到徐*红弟弟徐*成的户上,和徐*成一家共同生活。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与湟中县多巴镇北沟村村民李*文登记结婚(李*文入赘到万**家),2014年生育男孩李*斌,2017年1月18日李*文的户口迁入威远镇凉州营村。申请人的家在2016年至2019年因公占用,国家没有按规定给申请人和儿子李*斌人头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互房征补(2019)48号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准确,应予维持。
1、《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为按时完成县域重点道路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2016年4月6日,互助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抽调了25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25个工作组开展实施了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按照互助县人民政府(互政[2016]52号)文件要求组成拆迁工作组,对互助绿色产业园(凉州营)片区内分配拆迁农户、涉及企业(单位)的宅基地、房屋、林木和附着物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调查,威远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组在与农户徐*成签订评估补偿协议核对家庭人口时,申请人万**提出要求对其丈夫和次子李*斌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问题,对此,拆迁工作组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万**系户主徐*成的嫂子,在征迁工作开始之前长期在新疆哈密市务工,2012年4月其丈夫因患肝硬化无钱治病万**将位于互助县威远镇凉州营村仅有的2间砖木结构房屋变卖。2012年5月,万**的丈夫徐*红因病死亡,万**将其本人和儿子徐*鑫的户口从新疆迁回了威远镇凉州营村,落到徐*红的弟弟徐*成的户上,后来,万**和湟中县多巴镇的李*文组成家庭,生育一子李*斌。2016年4月15日,征迁责任单位威远镇人民政府拆迁工作组对徐*成所属宅基地、房屋、林木和附着物进行了初始丈量登记,2019年5月22日与徐*成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同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万**的长子徐*鑫发放了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
2、《处理意见书》适用政策依据正确。被申请人适用《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四项十三条、十六条的规定和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互政补指字[2016]12号)文件,做出对万**和次子李*斌不予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的决定。
经查,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书;2、身份证复印件;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8页);4、结婚证复印件;5、互房征补(2019)48号意见书;6、互助县威远镇凉州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签收后于8月13日作出答复意见,要求维持互房征补(2019)48号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万**虽于2012年6月21日将户口从新疆迁至威远镇凉州营村民徐*成(系万**丈夫之弟)户下,但本人名下房产已于这之前变卖,根据《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第四项16条: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房屋已变卖、转让、无房屋产权的,不予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因此,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作出的互房征补(2019)48号《关于万**反映我家被占后国家按人口给的人头费一直未给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互房征补(2019)48号处理意见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