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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915-38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互政复决字〔2019〕第3号
申请人:杨**,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后庄。
被申请人: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鸿文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杨**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不予信息公开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拥有合法承包地若干亩,因海东工业园区平北经济区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承包地被征收。为了解案涉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签收后于6月3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在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合法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加重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精神。属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申请人的律师去函并非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要求对方律师补齐或更正授权委托手续、提供被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地块四址至坐标(2000坐标系)及权属证明,该函件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的实体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及影响。被申请人认为2019年6月3日寄与对方闫晓丽律师的去函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只要对方提供被申请人要求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会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义务。
经查,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有:1、农村入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EMS邮寄单及签收查询单;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签收后于6月3日作出答复,要求申请人补齐委托手续以及提供地块四址至坐标(2000坐标系)及权属证明 。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齐委托手续以及提供地块四址至坐标(2000坐标系)及权属证明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予提供自然资源局要求补正的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之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