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508-195842-74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19-12-02
行政复议决定书(互政复决字〔2019〕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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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某,男,汉族,现年53岁,系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雷家堡村人,身份证号:63212619****130610,联系电话:13619****13。

被申请人: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互助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五被申请人联合发出的《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日收到五被申请人共同作出的互联(2019)第003号《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执行。但五被申请人在作出该行政行为前,并未依法进行调查、听证等程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化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租赁寺壕子村建材市场土地20年,投入巨额资金建设,并进行企业经营。五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其共同作出的《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通知书,并责令五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雷成在互助县威远镇寺壕子村的建筑为违法建筑,依据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东市公安局东国土资通(2018)1号《关于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第三条:“为取得合法用地、合法建设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市、县国土局、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申报,接受调查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市、县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申报,接受调查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将从重处理。以及2019年1月4日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东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清理和严厉整治“大棚房”及违法用地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雷成作出《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雷成的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互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互助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在未进行调查取证、未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日向申请人雷成发出《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互联<2019>第003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联合执法组办案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联合执法组下发的《联合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互联<2019>第003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