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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830-46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2-01 |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消费权益,现就维护疫期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农畜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
二、自2020年1月26日起,销售食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5日前保持一致,明显扩大差价的;
(四)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五)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三、凡是防疫处置期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我局及时将相关违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中国(青海)”平台上公布。
四、相关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