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20200508-195826-78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02-19
互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开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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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开业的通告

第11号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好服务城乡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根据省市县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开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科学有序恢复经营。从2月20日0时起,经营场地宽阔、空气流通、卫生条件好的便利店、外卖型餐食(不允许消费者在店内就餐)、点心蛋糕零食(含面条馍馍铺)、理发店、照相馆、衣物干洗、母婴用品、粮油副食(含肉铺)、蔬菜水果、涉农物资、药品药械、五金土产、打字复印、通信服务、图书文具、汽车保养、机械维修等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在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门营业。

二、依法控制开业范围。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7号通告,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准开业:

1.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2.县内花鸟鱼虫商店及摊点、宠物店、大中型餐饮单位、宾馆、农家乐、洗浴中心、公众澡堂、封闭式运动场馆、校外培训机构,以及茶艺、酒吧、网吧、影剧院、台球厅、棋牌室、电玩室、KTV、美容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娱乐场所。

3.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以及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经营场所。

4.员工健康状况、疫情期间行程等基本信息排查登记不全面,未按规定履行人员信息登记报备,以及未开展上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的个体工商户。

5.未按要求对省外来互返互从业人员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个体工商户。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证照,合法经营,必须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制定防控措施,落实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要强化从业人员自身防护,一律佩戴口罩上岗,每日按时按要求检测体温,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从业人员必须要求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和组织就医。要加强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疫情防控宣传资料,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四、加强场所日常防护。各类经营场所要确保空气流通,做好经营场所内部消毒和卫生清洁,在恢复营业前全面彻底做好场所消毒工作,每日开始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毒。要强化消费过程各项保护措施,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控制进店人数,遇人员较多时及时控制入场入店人数。出入口张贴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做好个人防护,不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入内。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要实施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倡导采用扫码支付、网上预约、无接触配送、分时分流分散提货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促销和展览展示活动。

五、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文体旅游等行业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科学有序推动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恢复营业。个体工商户、临街商铺开业由经营主体申请,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准,达到开业条件的,方可恢复营业。

互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