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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ynchkjj/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2021-03-11 |
根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青农财[2021]9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自愿申报互助县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规模经营户)项目,现就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县家庭农牧场,在互助县内创办的家庭农牧场,并依托当地农业资源,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且已纳入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的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规模经营户)。
二、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牧场需满足以下条件:互助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成立2年以上。近年来已经通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经营家庭农牧场的农场主体有当地户籍,符合现代农牧业生产需要的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户。
(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四)从事种养业收入占到家庭农牧场经营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的成员每年从种养业中获得的纯收入不低于海东市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以市统计局公报数据为准)。
(五)为了保证经营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农牧场用地除自己的承包耕地(草场)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流转土地并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家庭农牧场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六)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牧场雇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雇用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
三、家庭农牧场规模认定标准
种植业:粮油生产集中连片规模在150亩以上,设施温棚在20栋(标准栋)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饲草种植一年生饲草300亩以上。
养殖业:舍饲养殖户户养殖占地面积1亩(包括1亩以上);放牧户流转或承包的草场达1000亩以上,养殖规模标准及设施设备达到舍饲养殖户标准。生猪:户养殖猪舍300平方米及具备相应产床、育仔栏设备,存栏能繁母猪20头或年育肥出栏生猪200头。肉羊:羊舍300平方米及其它饲料加工设施、设备,相应的运动场及饲料房等,种植饲草10亩,存栏多胎能繁母羊60只或单胎母羊200只或年育肥出栏羊400只。肉牛(奶牛):牛舍300平方米及其它饲料加工设施、设备,相应的运动场及饲料房等,存栏能繁母牛10头或年育肥出栏肉牛100头。养鸡:鸡舍400平方米及相应网床设备、设施,年出栏肉鸡10000只或存栏蛋鸡10000只。养兔:兔舍300平方米及相应兔笼设备、设施,存栏母兔100只,年出栏2500只。特种养殖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家庭农牧场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要求,在互助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自愿申报。
(二)县级审核。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3月19日。
(二)申报地点:互助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联系电话:0972—8322515)。
联 系 人:陈言玲 联系电话:15597272065
附 件: 互助县2021年示范性家庭农牧场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