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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0508-195806-02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0-04-01 |
青政〔2020〕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