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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lj/2020-0002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水利局 | 公文时效:是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12-2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南门峡水库等96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公告的水利工程:
(一)水库41座:南门峡水库、乔及沟水库、桦林水库、魏家沟水库、甘沟水库、截挡沟水库、本坑沟水库、马家河水库、红土湾水库、昝扎水库、卡子四社水库、担沿沟水库、沟脑水库、年先水库、卓扎沟水库、角模沟水库、大菜子沟水库、菜子沟水库、前头沟水库、小泥沟水库、后头沟水库、支高水库、仓家沟水库、靳家沟水库、邵代家大滩水库、西沟底水库、刘家沟水库、薛家岭水库、杨徐水库、铁家水库、邵代家水库、郭家沟水库、牙合下水库、湾地水库、朱家沟水库、马莲滩水库、王家沟水库、作干水库、韭菜沟水库、尼龙沟水库。
(二)骨干坝34座:车路湾骨干坝、郭家沟骨干坝、寺人沟骨干坝、兴隆骨干坝、支高骨干坝、白杨沟5#骨干坝、菜子沟骨干坝、槽沟12#骨干坝、陈家沟骨干坝、大沟壕骨干坝、大什多骨干坝、丹沿沟骨干坝、东山城骨干坝、哈家沟骨干坝、何家沟骨干坝、花园沟骨干坝、卡子沟骨干坝、口子沟骨干坝、拉不龙骨干坝、拉哇沟骨干坝、联大沟骨干坝、毛儿刺沟骨干坝、年先沟骨干坝、普洞沟6#骨干坝、上沙沟2#骨干坝、上石沟骨干坝、上土观骨干坝、水沟骨干坝、寺儿沟骨干坝、索卜沟骨干坝、周家大沟骨干坝、朱家口骨干坝、桦林骨干坝、五十沙沟骨干坝。
(三)人饮工程13项:五十甘滩至红崖子沟白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松多北岔至红崖子沟大庄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丹麻锦州至高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东沟石窝至东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互助县柏木峡至小寺村等九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边滩水洞村至台子多寺代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沙塘川河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沙塘川河西大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西山氟改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西山乡至蔡家堡大庄村等23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五峰北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互助县东和尕寺加村至大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南门峡镇峡口至古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四)灌区8条:南门峡水库灌渠、双树西渠、昝扎水库灌渠、红崖子沟东干渠、本坑沟水库灌渠、乔及沟水库灌渠、卓扎沟水库灌渠、台子东干渠。
二、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
1、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按校核洪水位线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40米,上游(中型100~150米、小(Ⅰ)型50~100米、小(Ⅱ)型30~50米);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中型500~800米、小(Ⅰ)型100~500米、小(Ⅱ)型50~200米);水库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中型500~800米、小(Ⅰ)型100~500米、小(Ⅱ)型50~200米)。
(2)水库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中型水库保护范围500-800米,小型水库保护范围200-500米。
2、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水库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干扰水库的正常运行。
(4)禁止在水库库区内围垦、开荒和造田等。
(5)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道路、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
(6)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骨干坝:
1、骨干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1)骨干坝库区管理范围包括骨干坝水域,按校核洪水位线及回水线向外计两侧15~40米,大坝库区上游50~100米;大坝库区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100~500米;骨干坝大坝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及坝脚线计,100~500米。
(2)骨干坝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保护范围200-500米。
2、骨干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输水等设施,干扰大坝的正常运行。
(4)禁止在坝区内围垦、开荒和造田等。
(5)禁止在坝体修建道路、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
(6)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人饮工程:
1、管理和保护范围:
(1)水源地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 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2)引水口管理范围为边线以外2~5米,保护范围为3~6米。
(3)蓄水池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5米,保护范围5~8米。
(4)供水主管线的管理范围为2~5米,保护范围3~6米。
2、严禁在人饮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及附属设施(包括水源地、引水廊道、蓄水池、管道、建筑物、闸阀井、检查井、机井等)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
(4)禁止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
(5)禁止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饮水工程设施, 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
(9)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于已造成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蓄水池等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修复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灌区:
1、渠道的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划界范围按渠道设计流量大小制定。
渠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分类表
设计流量 |
管理范围(m) |
保护范围(m) |
0.2以下 |
0.5~1 |
1~2 |
0.2~0.6 |
1~1.5 |
1.5~2.5 |
0.6~1 |
1.5~2.5 |
2~3 |
1~3 |
2~3 |
2.5~4 |
3~9 |
2.5~4 |
3~5 |
渠道两侧的护渠林带,及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田间道路等,属管理范围,由水管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涵洞、农桥、量测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
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乘以1.5~3倍系数确定。进出口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外边线算起,槽(支、墩)管理范围从基础边线算起,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规定乘以2~5倍的系数确定。渠系上的大型分水闸、冲砂闸、溢流堰等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4倍系数确定。
2、严禁在灌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1) 不得损坏侵占灌区及附属设施。
(2)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灌区工程设备,严禁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
(3)严禁修建建筑物,或开渠、打井、挖窖、建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矿、采石、取土、拆石、垦荒、放牧、砍伐林木。
(4)严禁在灌区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输水的物体,不得擅自拆除灌区工程设施。
(5)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