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hzx/2020-0003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互助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09-03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第02号
浏览:[]次

互政复决字〔2020〕第02号

 申请人: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包贤忠  联系电话:186****8920

 委托代理人:满增桂、付博杨,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费海章     威远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有厂房于2015年建造,多年以来在此合法经营,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2020年4月6日早上发现厂房建筑被无故拆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厂房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修建的建筑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64条之规定。依据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东市公安局东国土资通(2018)11号《关于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第三条:“未取得合法用地、合法建设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主动到市、县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申报,接受调查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将从重处理。”及2019年1月4日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至执法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局、海东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清理和严厉整治“大棚房”及违法用地的公告》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及违法用地整治行动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已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限期一周自行改正,逾期不改的,将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拆除。2020年4月2日答复人向寺壕子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联合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该建筑物并没有拆除,于是由答复人对违法违章建筑机械拆除。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威远镇寺壕子村村委将本村拉卡(地名)的40余亩耕地从村民处租赁过来,并签订了“土地经营流转合同书”,统一管理向外出租,由村委向村民统一发放租金。2012年5月15日,寺壕子村委将其中的4.9亩租赁给刘鹏使用,2015年5月15日刘鹏又将4.9亩土地转租给包贤忠,包贤忠修建了厂房,成立了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威远镇人民政府向寺壕子村委送达了《联合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执行。寺壕子村委收到《联合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向刘鹏进行了电话通知。2020年4月6日威远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

 本机关认为,2015年4月刘鹏将土地租赁给包贤忠,包贤忠修建厂房经营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并未向互助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威远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东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东国土资通〔2018〕1号)”、“海东市国土资源局、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东市环境保护局、海东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和严厉整治“大棚房”及违法用地的公告》”,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棚房”的整治工作,公告明确要求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及违法用地整治行动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威远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向寺壕子村委送达了《联合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寺壕子村委收到《联合执行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向刘鹏进行了电话通知。2020年4月6日威远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海东市青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大棚房”整治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威远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威远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威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日